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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墨家和张皋,黄巢也不算全无收获。
后来的陆续几天还有一些人前来投奔,对于来投奔的老兵黄巢留下了一些,但是对于来投奔的那些奴仆黄巢就一个没留,毕竟黄巢要的是人才又不是人口。
不过造反也不能全靠自家兄弟姐妹啊,这人也太少了,所以黄巢觉得还是买点小孩自己培养,从小一起长大的交情才是最可靠的班底。
长安的人市是唐朝最大的人口买卖市场,黄巢并不抵触这个时代的人口买卖,因为对很多人来说能被卖为奴隶就是一种幸运,比如说大唐周边的小国。特别是西域各国,大唐胡姬之所以闻名于世,是因为绝大多数胡姬都是自愿卖来大唐的。
等黄巢一行来到西市的人口牙行才发现唐朝的人口买卖市场跟其它国家的还真不一样,没有后世美国那种脱光了上台,让奴隶主掰嘴看牙口的桥段。
来到西市的人市,牙行的的牙商先是捧上一本奴隶的《身册》,里面详细记载了奴隶的来源,姓名,性别,年龄,种族,特长,职业,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甚至是被买卖的历史记录等信息,供买家查看。
买家如果对其中某个奴隶感兴趣,牙商就会让奴隶主把奴隶带来给买家看,甚至现场还有医生负责检查身体状况,如果买家看中了,双方就签订契约,交割人财,完成交易,然后牙行负责给奴隶去官府入奴籍,可谓一条龙服务。
果然还得是我大唐啊,连买卖奴隶都那么“文明”。
人口买卖在唐朝不仅是一种合法行为,还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常态,且交易流程受到法律保护。
如《唐律·杂律》中所记:
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立券(即签订买卖合同)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
这段话,可看作是对买卖担保责任,以及“有问题,可退货”的明文规定,大意为:
交易已成的情况下,买家在三日内,若发现所买奴婢身患旧病,则买家有权反悔。
若奴隶无病,买家谎称奴婢有病,以此敲诈卖家,则依法处置买家。
至于如何处置,《唐律疏议》中有详细注释:
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
(注:笞chī,刑罚名称,主要用鞭,藤,竹,以及木杖抽打。)
如此可见,唐朝时的奴隶买卖,不仅有律法保护买卖双方,更针对买卖之后的特殊情况予以针对性解决,并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各有保护。
比如买家在购买时,不知奴隶有病,而买回三日内才知,则可反悔交易。
若超过三日,以莫须有的理由反悔者,则按律处罚,违者受笞打四十,即用竹板或藤条抽打四十下。
反之,若奴隶的确有病,买家去找卖家“退货”,然而卖家却拒绝,则卖家亦受笞刑。
所以说在唐朝,买卖奴隶还真是一个严谨、规范的商业行业。
那唐朝的人口市场都有什么样的奴隶呢?
其实唐朝的奴隶,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叫部曲,一类叫家奴,还有一类叫官奴。
严格来说客和部曲不能算作奴隶,因为不能买卖,客和部曲相当于沙皇时代的农奴,简单来说就是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佃农,不过一般没有在官府上户籍,所以说部曲应该算作非法用工。
但是在五代以前,由于世家大族的存在,部曲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数量非常庞大,世家大族控制了大量的土地和人口,也掌握了客和部曲的生死与命运。
所以唐朝政府不得不出台法律认可了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唐律疏义》卷二十六明确地说:奸淫自己家部曲妻、客女是无罪的,主人可以任意殴打部曲甚至打死。
不过当客和部曲也不是没有好处,在唐代宗以前客和部曲是不纳税的,只需要给地主交佃租就行了,可惜从唐代宗之后客和部曲也得交两税了,所以客和部曲就大量逃亡或者直接转为奴隶。直到宋代客和部曲转为佃农,这种半奴隶性质的人口形态才算结束。
至于家奴,一般就是债务奴隶、战俘奴隶两种。
以唐太宗征服东突厥为例,贞观四年,大将李靖率三千铁骑定襄(今内蒙土古子古城),后又夜袭阴山,一举攻进颉(jié)利可汗中军大帐,此役唐朝方面大获全胜,战后俘虏突厥男女,多达十万人。这些就是战俘奴隶,在唐朝的奴隶占比中非常大。
其中,隋唐两朝征伐高句丽还给大唐带了一种特产奴隶:新罗婢。后来由于高句丽被灭国,所以朝鲜半岛的人口买卖成为了朝鲜三国“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淄青镇就是朝鲜半岛出口新罗婢的主要聚集地。到了宋朝,由于新罗被高丽取代,所以新罗婢换了个名字成了“高丽姬”。
为什么朝鲜半岛的女奴贸易会长盛不衰呢?因为朝鲜半岛和中原文化相通,人种相近,朝鲜女人又柔顺乖巧,所以很得中原贵族的喜爱,朝鲜女奴也就成为了富贵人家的必备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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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跟随黄巢的苏小小就是新罗婢出身,不过她是第三代新罗婢,她是新罗婢生的女儿,算是大唐的原生奴婢。
还有就是债务奴隶,《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元和四年闰三月敕,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虽处遐俗,莫非吾民,多罹掠夺之虞,岂无亲爱之恋。缘公私掠卖奴婢,宜令所在长吏切加捉搦,并审细勘责,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许交关。有违犯者,准法处分。
说起这段记载讲的是唐宪宗即位前的岭南地区,盛行“典当子女”的恶劣风俗,尤其以柳州一带最为兴盛,具体的做法是:
比如一家穷困,无钱可用,但有儿女,因此这家的父母便会将儿女典当给“钱主”,即债主,而钱主便会按照市场上的奴隶价格,付给这家父母一定的本金,以助其用。
若逾期未归还,钱主虽不会收回本金,但儿女则作为抵押物,归于钱主,就此成为钱主的私人财产,即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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