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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这位同仁让一让(第1页)

近年来,在一系列全国性热点案件中,都出现了法援律师与委托律师的不正常竞争,导致当事人和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正常行使辩护权,即所谓的占坑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本来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而设计的兜底制度,但歪嘴和尚念歪经,有的地方为了所谓的维稳和颜面,把这项本来初衷很好的制度用来维护自身权益,利用法援律师剥夺、压制当事人的合法辩护权利。为此,2022年1月开始施行的《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以下简称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司法部在3月21日公布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又另行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律师应当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定辩护人人选,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些立法的初衷无疑是积极的,有观点认为这些规定明确了委托辩护优先于指定辩护这一原则,不过我总会把事情先往悲观的方向去想。《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有了相应的规定,但从实务角度出发,要说通过这两个条文就已经确立了委托辩护优先原则还为时过早。我们假设一个场景: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法援律师担任辩护人呢?至少从字面上看,这种情形并未违反第二十七条。

真要确立委托辩护优先原则,在实务中还要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需要进一步明确赋予委托律师的自由会见权。

第二十七条只是确定了一个“不得损害”原则,从字面上不能明确得出委托辩护优先这样的结论。第二十八条只是规定了先有法援再有委托时,法援律师必须和当事人确定意愿和人选,并及时报告法援机构,由法援机构“按规定处理。”司法实务中,当法援律师担任着辩护人角色时,很多羁押场所是不允许超过二人以上的其他辩护人自由会见当事人的。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发生冲突时,法援律师依然掌握着决定权:他有权先予确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意愿,再向法援机构汇报,法援机构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一确认周期有多长?汇报周期有多长?法援机构的处理周期有多长?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在此期间,委托律师有权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吗?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示,羁押场所也不可能给委托律师开绿灯。而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和当事人的早期接触非常重要,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未来走向,委托律师不能尽早会见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非常不利。只要法援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法援律师就依然还可以阻碍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

第二,这一规定未赋予委托律师的法律救济权利。

根据第二十八条,当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发生冲突时,和当事人确定意愿和人选的会见权是掌控在法援律师手里的,法援律师会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甄选意愿?会不会在确定过程中实施引诱或胁迫行为?确定意愿的过程能否全程都以视频方式记录下来,以供委托律师权利救济之用?

目前大多数的羁押场所对侦查人员的审讯都有能力全程视频记录,对于法援律师的此类会见采取全程视频记录应该不存在技术难题,问题就是当“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法援律师担任辩护人”这样的情形发生后,委托律师是否有权向羁押场所要求调阅该类会见的全部视频以明确确定意愿这一行为的有效性?

之所以赋予委托律师这样的权利,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或其亲属有机会委托律师,一般是不会选择法援律师的,毕竟和委托律师相比,法援律师在经验和责任心上还是存在一定差距。所以当“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法援律师担任辩护人”这类反常情形出现时,委托律师提出合理怀疑并要求查看视频也就合理了。

如果确定了法援律师在确定意愿过程中存在引诱或胁迫行为,那么接下来就出现了第三个问题。

第三,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强制援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仔细看下来,不管是《法律援助法》或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此都未给出规定。

一旦坐实法援律师在确定嫌疑人和被告人选择意愿的过程中存在隐瞒相关信息,有引诱或胁迫行为,对于该法援律师是否要采取惩戒措施?比如限期停业、吊销律师执照乃至触发刑事犯罪?而对于与法援律师有共同故意的相应法援机构又该采取什么措施?

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案件在前期未受阻碍地进入到公诉和审判阶段时,因该法援律师参与而得到的案件的所有证据的有效性是否可以被否定?

这些措施,目前这两部法律法规均未明示。

要玩真的我们就玩真的,一个字一个字地推敲下去。法律讲究文字内涵和外延,法律条款更讲究逻辑性和因果关系。一部好的法律必须是经得起实践检验,能够拿起来用的法律。如果不玩真的就只能摘下口罩随便喷喷唾沫了。对那些助纣为虐的法援律师(没有助纣为虐的就不要对号入座了哈),我也亲切地谆谆教导几句:律师相对于其他司法公职人员而言,最珍贵的是其自身的职业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哪怕你是法援律师。在这个商业社会里我们能卖的东西很多,但千万不要卖从业的良心。当然,如果阁下身心都卖,那就没法谆谆了。

一个法律从业者的良心。

(2022年3月24日)

重启春光  此后星辰皆散尽  石库门味道  财阀租我当少爷,我被姐姐团宠了  天汉茶商  我遇见你是在深秋  小叔,他以身图谋  不是为了告别:一位上海作家的战癌札记  川北叙事  东北黑道之不服就干  最后的握手  火柴侠历险记  回首相忘转成空  鸿钧崩溃,这个截教压根算计不了  另一只眼看聊斋——基于人文教育视角  开局亿万年修为,我开挂怎么了?  虎妈狼儿  偏偏又逢冬  狄仁杰之冤案  道爷我成了,三花聚顶!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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